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77号 原告:孙杰,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丹,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被告:平阳县汇润工艺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后案60号。
经营者:周明弟,该经营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杰与被告平阳县汇润工艺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杰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