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37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本,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伟伟。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号“潜水艇”、第*号“Submarine潜水艇”、第*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本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莱芜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清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济南市平阴县,诉讼标的额为5万元,故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