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46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青白江亮秀厨房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佳飞国际建材家居市场39栋1楼21号。
经营者:叶小亮,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广东康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杏坛科技区七路2号。
法定代表人:麦教忠,职务不详。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青白江亮秀厨房电器经营部、广东康星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青白江亮秀厨房电器经营部、广东康星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