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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襄阳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知民初32号
案件名称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襄阳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襄阳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32号原告: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前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虎,总经理。

被告:襄阳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佳海工业园A43-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文东,总经理。

原告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冯建明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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