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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怀远县魏庄镇月玲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民初1908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怀远县魏庄镇月玲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魏庄镇月玲粮油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908号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1137670P(1-1)。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璐,该公司员工。

被告:怀远县魏庄镇月玲粮油店,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XGJW0N。

经营者:胡月玲,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魏庄镇魏庄村后郢组3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潭,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系经营者胡月玲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魏庄镇月玲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和解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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