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7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一段15号。
法定代表人:冯忠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湘01知民初21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龙潭工业园支行44×××15账户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刘洋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