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4民初2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蜜丝拂陀化妆品店,经营场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南宾路7号LG楼A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5U8PEUXB。
经营者:陈真瑜,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蜜丝拂陀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