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05号 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14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21236245。
法定代表人:李志珍,该公司副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钊,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大世界购物中心,经营场所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东大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346WLC8D。
负责人:吴广运。
被告: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东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3993。
法定代表人:林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枝林,福建瀛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娇梅,福建瀛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大世界购物中心、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