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明道(宁波)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原宁波明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莫干山路36号A幢1号-412。
法定代表人:王鲁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峰,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泰,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力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业园兴业东路2号之一启德置业园3栋4楼401。
法定代表人:欧阳花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渊,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强,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金水,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明道(宁波)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力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苏金水,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明道(宁波)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明道(宁波)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道(宁波)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明道(宁波)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