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24号 原告:鲁从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万都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牟村。
法定代表人:黄秋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秋萍,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台州市黄岩万都塑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从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万都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鲁从强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从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鲁从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