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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0358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诸暨市晚霞针织品网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358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晚霞针织品网店,经营场所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开元东路XXX号XXX幢504。

经营者:罗超,男,199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南台乡南台村委会南二村XXX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莎。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晚霞针织品网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诸暨市晚霞针织品网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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