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67号 原告:浙江晨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东安村九安路边。
法定代表人:洪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被告:廊坊市文安县凌风塑料包装机械厂,经营场所:廊坊市文安县大留镇镇韩村。
经营者:王根乐。
被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留镇镇韩村。
法定代表人:王根乐。
原告浙江晨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文安县凌风塑料包装机械厂、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晨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晨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晨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市文安县凌风塑料包装机械厂、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晨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