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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卫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知民初7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卫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卫滨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7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卫滨商店,住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西路左岸吧街三段商铺1-7,组织机构代码92610402MA6XQ6049N。

经营者:杨卫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卫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0224审理期间,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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