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南雄,男,193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裘爱国,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上诉人梅南雄因与被上诉人裘爱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梅南雄收到本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梅南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92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2日 涉案专利 “腰椎牵引推摩器”发明专利 专利号ZL201010530565.2 关 键 词 二审案件受理费;
自动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南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裘爱国。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梅南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驳回原告梅南雄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法律问题 上诉人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处理。
裁判观点 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的,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