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178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1996年5月8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和靓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友谊路6号八一科技产业园二期B栋5楼。
法定代表人:徐振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和靓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