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14民初7193号原告:肖瑛,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弘毅,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林哲峰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12,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定坊和苑福园路9-51号。
经营者:林某。
原告肖瑛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林哲峰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肖瑛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肖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