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2执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510972920。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911300999。
被执行人:中方县铁坡镇杨春照经营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铁坡镇中心卫生院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1MA4LKMNRXN。
经营者:杨春照。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方县铁坡镇杨春照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1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中方县铁坡镇杨春照经营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6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发起查询。
经查询,被执行人中方县铁坡镇杨春照经营店无对外投资信息、在各全国性银行无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记录、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未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于2020年6月8日向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于2020年6月8日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经营者杨春照因死亡于2019年12月6日被注销户籍,被执行人中方县铁坡镇杨春照经营店已于2019年12月11日注销。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电话约谈,向其告知执行现状,告知被执行人已注销且经营者已死亡的事实,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示其被执行人注销且其经营者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情形下本案的执行风险。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已了解本案可能的执行风险。
经本院穷尽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经营者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方县铁坡镇杨春照经营店为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本案中,被执行人中方县铁坡镇杨春照经营店的权利义务实际由经营者杨春照承担。
经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者杨春照已死亡,被执行人中方县铁坡镇杨春照经营店已注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经营者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终结执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1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