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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文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5447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文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刘文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44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瑞,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现原告以与刘文瑞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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