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水口镇东风五金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唐联大道E4-1。
经营者:黎国活,男,汉族,195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
上诉人开平市水口镇东风五金制品厂(简称东风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李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风制品厂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73知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2.由李杰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东风制品厂已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原审法院应中止审理而未中止,属于程序错误。
二、被诉侵权产品的盒盖未盖住盒体,缺少涉案专利盒盖盖住盒体的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三、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对几份现有技术方案的简单拼凑,无创新和改进,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原审判决判赔金额明显过高。
综上,东风制品厂请求本院判如所请。
李杰未作答辩。
李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李杰起诉请求:1.判令东风制品厂立刻停止对李杰专利号为ZL20132005××××.0、名称为“一种落地式龙头暗装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判令东风制品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李杰上述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东风制品厂赔偿李杰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0元;
3.判令东风制品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杰于2013年2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落地式龙头暗装盒”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3年8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2005××××.0,该专利至今有效。
专利权利要求记载如下:“1.一种落地式龙头暗装盒,其特征在于:包括预埋件、盒体和盒盖;
所述预埋件上设有冷水通道和热水通道,所述盒体固定在预埋件上,所述盒盖通过内六角螺丝锁定在预埋件上,并盖住盒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落地式龙头暗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盒盖上设有水平仪。
” 2019年1月8日,李杰的委托人崔汝行在位于开平市水口镇第三工业园附近的东风制品厂购买了一件货物,并取得了两本图册、一张送货单。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9)粤江江海第271号公证书。
原审庭审中,李杰当庭提交了公证封存的货物。
拆封后内有待组装的淋浴产品一套,被诉侵权产品作为配件单独放置。
此外,还有宣传册三份及送货单一份。
被诉侵权产品上无任何文字或标识,亦无生产厂家信息。
李杰明确要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
将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李杰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东风制品厂则认为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涉案专利所述盒体固定在预埋件上,被诉侵权产品的盒体仅套在预埋件上并没有固定;
2.涉案专利所述盒盖盖住盒体,被诉侵权产品上的盒盖并未盖住盒体。
此外,东风制品厂主张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以其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申请为由,请求本案中止诉讼。
另查明,东风制品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黎国活,成立于2012年11月27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卫浴器材、水暖器材。
原审法院认为,东风制品厂提交的无效宣告收费收据以及优先审查请求书显示日期均为2019年9月10日,在本案答辩期届满之后,东风制品厂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为由主张中止诉讼,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将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之处主要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盒体是否固定以及盒盖是否盖住盒体。
被诉侵权产品的盒体以套环套住预埋件,除非拆除盒盖,否则盒体不可拆卸,可以认定为盒体固定在预埋件上。
至于盒盖是否盖住盒体的问题,被诉侵权产品盒盖亦通过内六角螺丝锁定在预埋件上,盒体的四个套环位于预埋件四个立柱上,盒盖盖住盒体的四个套环,使得盒体仅能在有限范围内上下移动,而不能与预埋件分离,并且,被诉侵权产品盒盖亦覆盖了盒体围蔽而成的空间,从而实现了涉案专利中确保施工阶段不堵塞管道、取掉时可直接连接出水管等技术效果。
东风制品厂主张盒盖并未盖住盒体,但涉案专利并未限定盒盖盖住盒体的具体方式和具体范围,东风制品厂该主张,不符合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东风制品厂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构成对李杰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李杰主张东风制品厂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本案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东风制品厂的经营性质及经营规模、被诉侵权产品价格等因素,酌定东风制品厂赔偿李杰经济损失60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东风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名称为“一种落地式龙头暗装盒”、专利号为ZL20132005××××.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东风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杰经济损失60000元。
三、驳回李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李杰负担460元,东风制品厂负担1840元。
本案二审中,东风制品厂新提交了证据:第429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无效决定),证明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李杰主张权利的基础已经不存在。
李杰认为该无效决定尚未生效,涉案专利权仍应当受到保护。
本院对该无效决定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并将该无效决定作为处理本案的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2日向东风制品厂邮寄本案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东风制品厂于次日签收。
东风制品厂于2019年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提交了如下三份附件:1.公开日为2012年9月5日,公开号为CN102095022B的中国发明专利;
2.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2月1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27852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8158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2020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落地式龙头暗装盒,附件1中公开了一种混合水龙头的预埋装置,包括有底盒6、本体4、顶盒7和前盖3,其中底盒6上通过螺钉连接有本体4,而顶盒7也通过螺钉连接到底盒6上,前盖3与预埋件1的前开口扣合并可拆卸连接,具体是通过螺钉9连接到阀芯5阀杆51的螺孔52上,从而将前盖的相对位置固定。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实质区别仅在于盒盖通过内六角螺丝锁定在预埋件上。
对此,通过内六角螺丝锁定连接为本领域公知技术,同时附件3一种可快速安装的水龙头的第0022和0023段中也公开了通过内六角螺钉进行连接的技术。
且附件1已经公开前盖3通过螺钉9固定在本体4上阀芯5的螺孔52上,根据专利权人的陈述,本专利预埋件是预埋支架与水流通道的合体件,由此如果将附件1中彼此相连的底盒6、本体4和阀芯5也视为一个合体件,本专利的这种连接关系与附件1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3或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附件2一种多功能落地预埋安装底盘的第0027段也公开设置保护罩,可有效防止安装底盘在预埋过程中被水泥、杂物等损坏、堵塞的技术信息,进一步证明设置盒盖是容易想到的。
退一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落地式设计、盒盖安装位置的设计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想到的具体实现手段。
因此,结合附件2和/或相应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盒盖上设有水平仪,对此附件1第0027段进一步公开了前盖3上设置有水平仪32,并且水平仪32有二个。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且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如下三个焦点问题:一、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本案是否属于程序错误;
二、原审法院在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作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东风制品厂构成侵权的认定是否正确;
三、在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一、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本案是否属于程序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 东风制品厂于2019年8月3日签收本案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于2019年9月10日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已经超出了答辩期,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未中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不属于程序错误,故本院对东风制品厂关于本案存在程序错误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二、原审法院在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作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东风制品厂构成侵权的认定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东风制品厂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盒盖没有盖住盒体,而涉案专利的盒盖盖住了盒体。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盒体的四个套环套在预埋件的四个立柱上,盒盖盖住盒体的套环,且通过内六角螺丝锁定在预埋件上,使盒体无法从预埋件上取出,而仅能在有限范围内上下移动,而且盒盖也覆盖了盒体围蔽而成的空间,起到了确保施工中不堵塞管道的技术效果,所以被诉侵权产品的盒盖实际上盖住了盒体,具有涉案专利盒盖盖住盒体的技术特征。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包含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原审法院认定东风制品厂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李杰涉案专利权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三、在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因现行专利法中的专利权无效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分立,在权利人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时,被告往往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可能引发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从而导致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审理周期过长,严重影响了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
该规定正是为了缓解这种影响而设计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有利于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同时又不影响权利人的诉讼权利。
而且,上述规定中“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既包括一审法院,也包括二审法院,即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发生在专利侵权纠纷诉讼的一审阶段,一审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发生在二审阶段,则二审法院也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涉案专利权于2020年1月1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鉴于该二审审理中新查明的事实,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李杰的起诉予以驳回,相应民事责任不再评述。
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李杰可以依法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7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杰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一、二审法院分别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李自柱 审判员 何 隽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48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李自柱、何隽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8日 涉案专利 “一种落地式龙头暗装盒”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32005××××.0) 关 键 词 落入保护范围;
侵犯专利权;
宣告无效;
裁定驳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水口镇东风五金制品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7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杰的起诉。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法律问题 专利权在二审阶段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裁判观点 在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如果据以认定侵权的权利要求在二审阶段被宣告无效,二审法院可以先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原告可以依法另行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