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72号 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60189028G。
法定代表人:戴宗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嵊州市甘霖镇苍岩三村红红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苍岩村新区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83MA29B1U88L。
经营者:俞红良。
被告:溧阳市竹箦康盛米厂,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环镇东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TFL5KXN。
经营者:马健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明忠,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甘霖镇苍岩三村红红超市、溧阳市竹箦康盛米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甘霖镇苍岩三村红红超市、溧阳市竹箦康盛米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