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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华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1号
案件名称11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华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华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号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吴仲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向东,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骁,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华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园五期C7-2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赵亚萍,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董事长。

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华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为4450元,由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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