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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14号
案件名称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闸北区悦龙通信设备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86号。

法定代表人:吕小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dvancedCodecTechnolog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77019休斯顿谢波德路2323号14层(2323S.Shepherd,14thFloorHoustonTX,USA77019)。

代表人:大卫•史威尔(DavidSewell),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武,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悦龙通信设备经营部。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天目西路218号2幢606室。

经营者:孔军。

上诉人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清编解码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悦龙通信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悦龙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TCL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TCL公司上诉称:1.原审裁定以发票认定悦龙经营部系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方的事实认定错误,发票与高清编解码公司的网络公证购买行为无关联,高清编解码公司公证购买的“竟士纬科技专营店”营业执照显示为上海竟士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竟士纬公司),该公司与悦龙经营部是相互独立的法人。

2.本案中实施销售行为的是竟士纬公司,悦龙经营部实施的是为竟士纬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该开票行为无效,不应认定其二者构成共同销售。

3.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发货地为北京,发票包裹发货地为上海,无法确定悦龙经营部是在上海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已有多个判决明确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应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由于悦龙经营部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本案侵权行为具有不确定性,故而本案应移送至TCL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高清编解码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悦龙经营部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或实施该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相关的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悦龙经营部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适格,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本案中,高清编解码公司从“竟士纬科技专营店”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悦龙经营部为被诉侵权产品开具了发票,可证明悦龙经营部参与到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中,可以初步证明悦龙经营部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故悦龙经营部作为本案被告是适格的,高清编解码公司有权向悦龙经营部住所地有权管辖专利纠纷的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悦龙经营部与竟士纬公司二者间关系、悦龙经营部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等,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不宜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高清编解码公司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悦龙经营部被告主体适格,悦龙经营部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辖区内,高清编解码公司已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TCL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1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魏磊、钱建国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28日 涉案专利 “宽带语音和音频信号解码器中的增益平滑”发明专利(ZL00815854.1) 关 键 词 选择管辖;

管辖异议;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悦龙通信设备经营部。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被告适格审查及管辖权确定问题,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选择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1.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适格,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2.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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