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06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海英,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海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于同年6月2日收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1,050,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