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574号原告:苏州科劳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号18幢1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弗莱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东,总经理。
被告:富莱荣(苏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StephenRobertNorris,董事长。
被告:刘维东,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聂宗贵,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四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四被告。
原告苏州科劳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弗莱荣电器有限公司、富莱荣(苏州)电器有限公司、刘维东、聂宗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进行证据交换。
原告科劳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被告弗莱荣公司、富莱荣公司、刘维东、聂宗贵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严华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苏州科劳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科劳斯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科劳斯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85元,减半收取计9442.5元,由原告苏州科劳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