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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石湾镇运起小卖部与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民终3859号
案件名称博罗县石湾镇运起小卖部与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罗县石湾镇运起小卖部;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民终3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石湾镇运起小卖部,经营场所: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丽湾花园丽湾阁首层2号商铺。

经营者:刘运起,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乔旋,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博罗县石湾镇运起小卖部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依法通知上诉人博罗县石湾镇运起小卖部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要在接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费用,上诉人已于2020年4月9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按规定交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博罗县石湾镇运起小卖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博罗县石湾镇运起小卖部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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