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73号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466526。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永,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菊红,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灌口村河庄组36-1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菊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7日,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