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UK)。
代表人:蔡伟文(EDDIECHOIWAIM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511274843。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执行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婷,女,1994年8月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林晓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在本案开庭之前,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海瑞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