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71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二秀,女,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二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科见审判员张秋岚审判员孙孝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 艳 慧书 记 员 郭 子 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