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河市品客副食门市。
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广阳街西头路南。
经营者:范宜华,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沙河市亿购商城。
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广阳街西头路南。
经营者:涂炳祥,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上诉人沙河市品客副食门市(以下简称品客门市)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原审被告沙河市亿购商城(以下简称亿购商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以其已与品客门市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品客门市、亿购商城均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