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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北碚区肆玥美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134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北碚区肆玥美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北碚区肆玥美妆店;重庆群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34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碚区肆玥美妆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5DK08T。

经营者:曾琴,女,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群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4238083W。

法定代表人:谭福英,职务不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北碚区肆玥美妆店、重庆群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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