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34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碚区肆玥美妆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5DK08T。
经营者:曾琴,女,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群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4238083W。
法定代表人:谭福英,职务不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北碚区肆玥美妆店、重庆群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