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033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茂,男,1989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长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