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99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好家快捷宾馆,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新名路南段路东。
经营者:翟树强。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好家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