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园文路28号318室。
法定代表人:孙志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伟,上海天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兰,上海天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俞敏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伟,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吴伟、张伟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2019)闽02民初1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本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厦门,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1.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吴伟和张伟掌握的“哥瑞利产线控制软件”,在厦门“天马项目”现场实施了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必然在“天马项目”现场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厦门。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地将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裁定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吴伟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在厦门,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正确;
2.原审法院认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适用法律正确;
3.原审法院有权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上诉。
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张伟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将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吴伟和张伟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所提交的《施工及承揽商作业申请》截图显示了承揽厂商及监工、天马监工及作业区域具体位置。
此外,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认为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福建省内的涉计算机软件的案件应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软件的实际安装、使用、修改等,则可能涉嫌侵害上述权利,因此软件的实际安装使用地可认为属侵权行为地,结合本案中“天马项目”位于厦门、施工作业申请的性质以及截图下方选中的厦门,可知其实际施工地点应为厦门,综合现有初步证据可认为本案被诉侵害行为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
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为厦门的主张,可予支持。
至于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实际实施、如何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以及侵害了上诉人具体何种权利,则在实体审理中予以处理。
并且,本案由被诉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根据2019年4月30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11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15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8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管辖;
侵权行为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哥瑞利软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吴伟、张伟 裁判结果 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裁定主文:吴伟、张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 法律问题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和管辖确定 裁判观点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被诉侵权行为地应根据在案证据及案件性质、特点予以综合认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软件的实际安装、使用、修改等,可能涉嫌侵害上述权利,因此软件的实际安装使用地可认为属侵权行为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