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14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高益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瑞客蛋糕店,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梅塘路154号。
经营者:孙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男,该店工作人员。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当涂县瑞客蛋糕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