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4891号之一原告:深圳前海丝路鑫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静,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悦,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匠造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唐靖川。
原告深圳前海丝路鑫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匠造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前海丝路鑫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3日应付但未付的授权费用50万元及逾期支付该款项所产生的罚息18608.3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间罚息,暂算至2019年9月9日,具体金额应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23日应付但未付的授权费用50万元及逾期支付该款项所产生的罚息11358.3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间罚息,暂算至2019年9月9日,具体金额应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2019年5月25日授权费用”所产生的罚息共计918.3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间罚息);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丝路金桥”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53014××××.X)的合法持有人及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00223043)的合法持有人。
被告系“宫匠造办”品牌的创立者。
2019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于深圳市签订《丝路金桥授权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为制作、销售运营丝路金桥和田玉金镶玉摆件合作方,被告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丝路金桥”外形和名称;
授权期限为壹年,自2019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授权费用人民币200万元,具体支付时间为:1.2019年5月25日,支付第一笔授权费用100万元;
2.2019年6月23日,支付第二笔授权费用50万元;
3.2019年7月23日,支付第三笔授权费用50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先逾期支付了第一笔授权费用100万元,而后被告未如约支付第二笔、第三笔授权费用。
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其遵守契约精神,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第三笔授权费用,以推进双方合作事宜进展,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依然未支付上述款项。
原告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授权费之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利益,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主张的案由为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前海、横琴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鉴于涉案《丝路金桥授权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
而原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