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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涂县欢欢饼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5民初12号
案件名称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涂县欢欢饼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涂县欢欢饼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12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高益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欢欢饼屋,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633、635、637号门市。

经营者:杜昭山。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欢欢饼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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