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终2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云,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三玉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石桥办事处王东村。
负责人:冯红,店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女,该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三玉店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三玉店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三玉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三玉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三玉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