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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1039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余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1039号之一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怡慧,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晶,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聂 俊人民陪审员  沈玉兰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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