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1039号之一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怡慧,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晶,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聂 俊人民陪审员 沈玉兰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