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初26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5101201811029721。
被告:攀枝花市西区存信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北街11附3层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3MA63P4K72E。
经营者:黄霜,女,汉族,1984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西区存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