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146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洪涛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C,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靖江市靖城人民南路75号(第一层)。
经营者:刘玉华。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洪涛服装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