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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傅春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5知民初67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傅春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傅春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67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春明,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春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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