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高传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海,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09号1404室。
法定代表人:宋钰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3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