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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林伟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5337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林伟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林伟文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337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青龙,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林伟文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8号雕塑家园首层106号。

经营者:林伟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林伟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书 记 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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