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4011号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洪田路洪田金源工业区A14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2。
法定代表人:陈小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族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中航路18号新亚洲国利大厦2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U。
法定代表人:许必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1215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