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1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66号泉舜购物中心。
负责人:李丹路。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