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14号原告:上海伶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纯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女,199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汉游迷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上海伶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游迷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上海伶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武汉游迷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伶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伶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37元,减半收取计215.19元,由上海伶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