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9484号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琳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安市天使宝宝孕婴馆,经营场所宜春市高安市高丰路。
经营者:蔡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安市天使宝宝孕婴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后,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夏 书 记 员 张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