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9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张恒,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亚德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岩石龙社区德政路恒昌荣高科工业园森海诺科创大厦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0A。
法定代表人陈开玲。
委托代理人王飞谭,广东鹏科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宋云云,广东鹏科律师事务所。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亚德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亚德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侵犯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亚德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人民币525元予以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