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85号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第一工业区第六幢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松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婷,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闪电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固戍一路811号501。
法定代表人:曹蕾。
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闪电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0××××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