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775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利达成手机电脑配件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荔园一路42号A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
经营者张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赔偿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院退回给原告。